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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发〔2025〕15号 张家川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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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自动生成 时间:2025-02-28 14:13:23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张民发〔2025〕15号

张家川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县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4年6月30日前,在张家川县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24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情况。重点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规范管理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重点检查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按期(延期)换届申报情况以及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情况;

3、履行变更登记情况。重点检查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

4、财务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情况;

6、现办公地址变更情况;

7、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8、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

9、出版发行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备案情况;

10、其它需要检查的问题。

三、年检时间及程序

年检时间: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未参加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如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超时限的,请提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否则视为不接受年检)。

年检程序:2025年3月1日起,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首页“法人服务”栏目点击“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的“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二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各社会组织应于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一式二份)、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审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

四、年检结论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一)社会组织在202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接受年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不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4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会费标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五)“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年检要求

1、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组织填报的年检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2、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进行严格把关,对有名无实的“空壳”组织、久不运转的“僵尸”组织、多重注册的“影子”组织,以及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要督促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的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自行选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4、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各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4号窗口。

六、问题咨询

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年检工作联系电话:0938—7881140 15593145525

党建工作联系电话:0938—7881140 13830888628




张家川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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