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教督委〔2022〕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教育督导委员会)职责,健全完善县级统筹、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甘肃省教育督导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天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协调全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开展教育督导管理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重大政策;
(二)审议全县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统筹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四)督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五)组织开展全县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
(六)聘任县政府督学;
(七)发布县级教育督导报告。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决议,具体负责与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团县委、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委员由成员单位主管涉及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兼任。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工作格局,共同推动我县教育改革发展。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一般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成员。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主任审定。
第八条 会议结论性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送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第四章 调研机制
第九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教育督导工作重点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调研课题和方案。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调研课题和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切实提高督导工作实效。
第五章 联络机制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联络协调机制,加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适时召开会议,研究教育督导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与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人员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与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共同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文件签发运转制度
第十三条 县教育督导委员会相关文件,使用“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张家川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发文代字“张政教督委”或“张政教督委办”;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局等多家市局的联合行文时,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县教育局及其他单位的名义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人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以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拟、校对、登记、文印、分发和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县教育督导委员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修订需经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县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