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张家川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港澳台居民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在登记入住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2)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3)港澳台居民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临时住宿登记。(4)港澳台居民长期在中国居留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上述两条进行登记。(5)港澳居民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台湾居民、港澳居民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上述前置条件的设定依据: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七条: 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3、办理流程:
4、所需材料:港澳(台)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台湾居民居住地证明。
5、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