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张家川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
2、办理条件: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3、办理流程:
4、所需材料:市内迁居需提供房产证,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提供出生证,迁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