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严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经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查核实,现清理出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或连续三个周期未审验已达报废状态,现予以公告并于公告期3个月后进行报废,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速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将依法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告第52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