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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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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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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4049277Q2021  时间:2021-10-29 15:55:37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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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全县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新冠病毒人员,故意隐瞒其行动轨迹或所接触人员情况,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管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三、来往过重点、敏感疫情地区的人员,不主动申报登记;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工作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执法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六、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疫情防治物资或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编造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学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随意倾倒、遗弃或者违规处置含有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三、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开(复)工,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原传播的。
 
  十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实施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打击。
 
  特此通告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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