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燃爆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因烟花爆竹产生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张家川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然区方案》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粮食局延至新月居小区,南沿团结大道与庄天二级公路交汇处(战车广场)以南所有公共建筑物,西沿金都聚福家园小区至蒹葭公园,北至张家川县东街小学。(禁止在行政广场、西城区、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加油站、车站及其周边区域50米以内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区内可以在除夕(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十四、十五(3月2-3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经营户,不得私自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各种节庆活动、纪念活动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家庭和私人活动中要带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企业、群众在婚丧嫁娶、开业庆典中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张家川县公安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