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县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和治理水平,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住宅小区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道路、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停车场(库)等公共区域及人员聚集重点部位必须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镜头应避开强光和遮挡物,户外设备需具备防水功能,高层住宅小区(10层以上)必须配备高空抛物监控设备。监控系统需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规范,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经鉴定合格。未按规定建设监控设施、使用不合格产品或监控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予以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实行24小时专人盯屏制度,每月开展设备检查与摄像头清理,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设备运行正常;监控录像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保障追溯查询需求。严禁擅自停用、改动监控设备或删除录像资料,不得破坏、挪用监控设施。故意破坏监控设施或擅自删除录像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安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保安员档案,定期开展背景审查。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安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着2011式制式服装并佩戴保安标志,熟悉小区安防布局和应急处置流程,对出入口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查验陌生人员、车辆信息;加强小区定时巡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置并报告。严禁保安员脱岗、离岗或滥用职权、侵害居民合法权益。保安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保安员存在不按规定着装的,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处罚;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安员开展法律法规、安防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保安员管理责任,导致小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业主微信群建立者、管理者是群内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明确群规并公告全体成员,严禁发布违法违规、低俗不良信息。对群内出现的不当言论,需及时采取警告、删除信息、禁言、移出群聊等处置措施,并留存相关记录。群主未履行管理义务,导致群内持续传播违法信息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
七、群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群规,不得发布造谣传谣、侮辱诽谤、侵犯隐私、涉黄涉赌涉暴等违法信息,不得煽动矛盾、扰乱小区秩序。在业主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内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及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