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相关规定,2025年9月5日我大队依法发布了《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2025年9月13日公告期满,我大队已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下列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明细附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邮政银行、甘肃银行等代收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警官(电话:0938- 7883112)
特此公告
张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9月22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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