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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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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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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xgaj/2025-00112 时间:2025-09-09 14:59:38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截止2025年9月4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满15日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张家川县公安局

2025年9月5日

请以上的车辆驾驶人

尽快办理报废手续

也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什么是机动车强制报废?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报废所需手续资料: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2.回收公司出具的拆解回收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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