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财发〔2020〕42号
张家川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县级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各支出股室: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增强预算执行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我们制定了《张家川县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张家川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动态监控平台的扶贫资金的绩效目标运行的跟踪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三条 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包括:绩效跟踪监控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是绩效跟踪监控的主体,分别负责本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五条 绩效跟踪监控对象是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绩效跟踪监控实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级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机制;
(二)完善绩效跟踪监控方式,合理利用监控结果;
(三)组织开展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四)指导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二)组织、配合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三)汇总上报和合理利用绩效跟踪监控结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九条 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控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二)配合开展本单位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第三章 绩效跟踪监控
第十条 财政部门、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等方式,动态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监控。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值,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开展部门自行监控,动态掌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发现偏差或问题及时纠正整改,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自行监控情况要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2 )的形式,按月或按季度及时向主管扶贫项目资金股和扶贫部门报送。监控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内容、绩效目标和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项目的阶段性目标,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改变项目实施环境,并分析其具体原因。是否针对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了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监控过程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纠偏措施,整改措施是否明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县财政局各扶贫项目资金主管股室在各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财政扶贫动态监控平台和财政一体化业务系统,定期对部门自行监控结果进行核查分析,每年至少开展2 次,主要核查分析1-6月和1-9月执行情况。监控内容:
(一)项目单位自行监控是否按要求完成,查找问题是否符合实际,采取的纠偏措施是否合理;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资金使用进度相匹配;
(三)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对存在影响资金使用的环境因素和薄弱环节是否进行了具体分析;
(四)监控过程收集和分析绩效运行相关数据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章 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项目,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预期无绩效的项目,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上报政府停止该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项目,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正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预算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在绩效跟踪监控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