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张家川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县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正文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字号:[ ] 【下载Word】 【下载PDF】
 索引号:xczj/2025-00080 时间:2025-04-17 08:57:59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作者:
 

(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

第七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站标识码:6205250002  备案号:陇ICP备120005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250200010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230072

版权所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68号张家川县行政中心3楼  

电话:0938-7886150  投稿邮箱:zjctougao@163.com  网站地图

实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