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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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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发〔2021〕52号 张家川县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寺湾水电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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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8590146Z/2021-0528  时间:2021-05-28 15:53:36 来源:  作者:
 

张水发〔2021〕52号
 
张家川县水务局
关于张家川县寺湾水电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张家川县博瑞电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办理张家川县寺湾水电站工程取水许可的报告》(张博电〔2021〕12号)及有关材料我局已收悉,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18〕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家对你公司寺湾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现将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的取水许可申请,新发取水许可证。同意你公司寺湾水电站在马鹿河寺湾村段引水闸(坐标:北纬34°47′50.58″,东经106°30′1.76″)取水,设计引水流量为3.5m/s,年取水量为2971万m3,枯水期(11月-次年3月)最小下泄流量为0.1m/s,丰水期(4月-10月)最小下泄流量为0.17m/s。
 
  二、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你公司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你公司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到期后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四、你公司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健全用水台账,严格控制用水定额,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提交年度用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五、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标的、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张家川县水务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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