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5〕1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划分张家川县声环境功能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张家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划的范围
(1)区划的范围为:覆盖《张家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增加胡川镇工业园区;区划总面积8.69km²。
二、区划分类
张家川县规划城区包括1类、2类、3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无符合划分为0类声功能区条件的区域。其中,一类区2个、二类区4个、三类区1个,4a类区为道路交通规划中主干路及次干路一定距离内的区域。
一类区:总占地面积0.89km2,占总区划面积的10.24%。噪声排放限值: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1)I-01区域:裕合园小区南侧以北、张家川县一中南侧以西、和谐家园西侧以东、张家川县一中北侧以南区域,占地面积为0.26km2。
(2)I-02区域:新月居小区以东,张家川县中心敬老院以南,阿阳中学以北,张家川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以西区域,占地面积为0.63km2。
二类区:总占地面积为6.99km2,占总区划面积的80.44%。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1)Ⅱ-01区域:张家川县一中南侧以南、西城路以东、阿阳大道以北、东侧城镇开发边界以西区域,占地面积为1.76km2;
(2)Ⅱ-02区域:西城路以西、阿阳大道以北、西侧城镇开发边界以东、北侧城镇开发边界以南区域,占地面积为1.11km2;
(3)Ⅱ-03区域:秦水路以东、阿阳大道及阿阳中学以南、张恭二街以北、东侧城镇开发边界以西区域,占地面积1.61km2。
(4)Ⅱ-04区域:阿阳大道及滨河南路以南、西侧城镇开发边界以东、张家川镇孟寺村以北、东侧城镇开发边界以西区域,占地面积2.51km2。
三类区:总占地面积0.81km2,占总区划面积的9.32%。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Ⅲ-01区域:胡川镇工业园区,东至G566、南至园区南侧开发边界、西至园区西侧开发边界、北至太极极集团,占地面积为0.81km2。
四类区:4a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如下: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噪声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噪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对超标排放的噪声源限期整改,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提升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三)开展噪声防治宣传。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公开曝光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动员全社会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安宁有序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