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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rmzf/2024-00144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4-29
标  题: 张政办发〔2024〕35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张政办发〔2024〕35号 发布日期: 2024-05-09 15:38:30
 
 
张政办发〔2024〕35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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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4〕35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张家川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推动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各项资金时,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原始凭证送乡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入账核算。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事项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或者盖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财务收支金额1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定期核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

8.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各类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二、收支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收入,加强资金管理,各项支出应坚持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包集体资产资源取得的承包农户和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付的除有特定用途以外的补助资金,不包括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等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资本性投入。投资收益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到经营主体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其他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盘盈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各类公益事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4.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收款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原始凭证送乡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记账核算。

5.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行确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行,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循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审核同意后,由监事会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大额开支,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7.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到乡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列支。

8.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预算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开支,应当由理事会、党支部讨论提出方案,由监事会、党员大会审核,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实施。

9.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书刊、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三、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要按照“村财乡管、收支分开、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应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完成。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上报乡(镇)政府并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理事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监事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级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票据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外财务结算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无法取得合法原始票据的零星开支、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以及收到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的结算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

2.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由乡镇代理机构或村报账员专人保管,并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中登记票据管理模块,建立纸质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票据,规范使用。

3.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的《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向乡(镇)政府申领使用模式。

4.“收付款票据”使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规范使用,不得超出范围;票据填写开据,必须整本连号顺序使用,不得跨页、转让、出借、代开、代用,防止丢失盗用。

5.集体经济组织领用的“收付款票据”仅供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不得使用。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村级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发生的每笔债权债务,定期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对。

2.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催收应收款项,防止呆账、坏账发生。对确属无法收回的不良债权,按“四议两公开”议事程序,报乡(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核销,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

3.集体经济组织对发生债务,要制定债务偿还规划,按期偿还。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人员报酬、福利、补贴等事项。

4.生产经营性举债借款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5.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本组织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垫付资金的,要及时纳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内核算。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村集体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财务公开的内容有: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各项财务活动及其相关账目。

3.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必须公开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内容必须具体、详细、真实。

4.对于各项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工程项目承包、村干部报酬、招待费支出、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支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政策、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等实行实时、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监事会监督核实。

6.监事会每季度要通过张榜公布,公开上季度所有应当公开的事项。

七、收益分配制度

1.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2.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可进行分配的收益总额。

计算公式为:收益总额=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本年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3.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一次记入当年收入。留归集体的土地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只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不得纳入收益分配范围。

4.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投资者、与集体经济组织有利益联结机制的机构。

5.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面行使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6.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当坚持同股同权原则。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7.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统筹兼顾国家、集体、成员的利益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税收规定,在完成应税缴纳的基础上确定可分配收益额。坚持效益优先、不举债、不突击分配。

8.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计算本年度收益额,在弥补本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经营亏损的基础上,可分配收益不足5万元或户均可分配收益不足100元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以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积累和发展集体经济。

9.理事会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的顺序进行收益分配,确定合理收益分配比例,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分配方案。

10.理事会制定出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后,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党组织审议;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11.收益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根据股权证股权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同时将分红信息填入股权证。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

12.可分配收益额过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可不进行分配,正常结转入下年度进行生产经营或全部转入公积公益金。

13.分配完成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等书面材料、收益分配表,归档管理。

八、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和到户情况等资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使用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簿,定期盘点,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5.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

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处置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7.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建立《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总账》、《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村集体用于经营的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等资产台账。

8.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9.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10.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纳入“三资”平台管理。

11.农村集体资产相关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

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经营性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范围。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2.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是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坚持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三是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镇)政府(乡镇农业中心)审查规范的依法监督原则。

3.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镇)政府(农业中心)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准备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到乡(镇)政府(农业中心)备案。

4.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3)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4)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5)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6)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8)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9)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10)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5.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进行。

十、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是指:主要指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资产。

2.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要求明晰产权、明确主体。对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投入、部门帮扶、外部单位和个人捐赠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视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赠与,一律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做到产权明晰。

3.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之间的转换。为了使农村集体资产不流失,能给集体带来更大收益,必须加快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盘活非经营性资产,使非经营性资产能够为村集体创造出收益,实现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之间的转换。反之,农村经营性资产长期不能够给集体带来收益的应将经营性资产转换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村集体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核算。切实搞好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核算。对现有集体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对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单独建帐,对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有据可查的,可据实按投入价值纳入账内核算,对无法查清投入额的,要按资产的重置价和新旧程度估价入账。确保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状态完好,功能正常发挥。

十一、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12月31日,对本年度资产情况进行清理核实,于次年3月15日前完成,并将清查结果报送乡镇审核备案。

2.资产清查程序: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清查方案、开展清查核实、价值评估、产权界定、公示确认、审核备案、汇总上报、建立台账、纳入账内管理。

3.资产清查内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固定资产(包括租出和融资租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各项投资、各项专项资金;所有债权、债务;各种往来结算款项;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重点对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进行核实。

4.资产清查的方法:以本年度完成年终结转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明细账、各类台账,包括12月31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负债表为清查基础,逐类型逐项逐个进行实地盘点核对、对债权债务进行函询,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后,填写《****年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报表》。

5.年度清查报表中,应当准确填写:

(1)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价值、坐落位置。

(2)清查表上要有年度清查人员、盘点工作人员或保管人的共同签章。

(3)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情况,编制“年度清查盘盈或盘亏汇总表”,准确反映发生差额的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处理结果,作为调整财务账务记录的原始依据。

6.对清查中发现需要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的,要在乡镇指导下成立评估小组、制定方案、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备案。

7.对清查中发现需要重新界定权属的,提交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界定,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难以界定的,填制《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申报表》,逐级上报裁定,清查工作结束后仍无法确定权属的填制《待界定资产明细表》,以便后期商议解决处置。

8.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资产,应进一步查明问题,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意见。

(2)属于正常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进行处理。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发现不再需用的闲置资产,报乡(镇)政府或县直相关单位审批后及时进行处置。

(5)对清理出的账外资产,应经过核实确认其价值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

9.清产核资表册、外调函、会议资料、公示资料、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

10.资产清查结果要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备案,代理会计要按清查结果及时核对账目,做好会计账务处理工作。

11.年度清查核实完成后,要及时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公示后报乡镇备案。

12.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按时将清查结果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十二、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成员民主决定对特定集体资产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经济行为;以参股、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经济行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合并或分设等;发生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等经济行为;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经济行为。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原则。

3.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以不动产或重要设备等固定资产为主要评估对象,兼顾流动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

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采用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6.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资产登记及折旧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主要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2.集体所有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建立股权登记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股权(成员)证书。

4.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在完成确权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纳入账内核算,建立明细台账,做好后续管理。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保证其资产的增值。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压价发包、低价出租或指定承包人、承租人等行为;实行投资入股经营的,特别是以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资金投资入股,要详细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必须签订入股协议或投资合同,明确投资期限、入股资金(资产)金额、分红比例、分红方式、收益金额、协议(合同)到期后资金(资产)返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占股比例、资产份额、经营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要在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资产资源管理模块中全面建立各资产电子台账,及时登记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等属权变动情况。

7.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电子台账,定期打印纸质台账。定期张榜公布资产增减变动和使用情况。

8.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9.出租、发包的村集体资产,要登记租赁、承包单位(人员)名称、法人、所在地、费用和起止日期、合同签订情况等。

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要根据不同类型,计提折旧。

11.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要根据资产类型确定不同的摊销、折旧年限及计提方式,折旧年限方式一旦确定就不得中途修改,至计提折旧结束。

12.制作摊销、折旧计算表,按期计提摊销折旧,完成账务处理。

十四、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的,由理事会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并报监事会、党支部、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

3.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协商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

4.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要制定招标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后发布,进行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本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5.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6.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收取的承包费、租赁金及投资收益等全部归集体所有,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存入私人账户。

7.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班子换届前后固定资产管理的交接工作,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8.经济合同和方案、公告等相关资料应报乡(镇)政府备案。

十五、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要定期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进行清理,对已提取折旧但仍能使用的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只进行资产卡片管理。

3.报废处置程序。财务人员对定期清理中发现的需要报废处置的资产,应当在账实核对的基础上,罗列汇总出需要报废处置资产名称、数量等信息,交理事会制定报废处置方案后,报监事会、党支部、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后处理,并报乡镇备案。

4.财务人员要根据“资产报废处置的四议两公开”结果,填制“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单”,以审批单、会议记录为原始依据,及时处置报废的资产及时完成账务核销下账工作。

十六、集体资产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租赁、投资、承包等经营行为,都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代表村集体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2.农村集体经济对外出租、租赁、投资、销售农产品等签订经济合同,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四议两公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相关事项,必须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合同签订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承包期应符合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合同内容要准确完整,需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所有合同由财务人员统一编制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账管理。

6.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的全面性、标的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审核、审查。

7.村集体所有经济合同要按照类别、签订日期、到期时间统一进行分类,及时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登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电子台账。

8.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根据“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中预警信息,及时提醒村集体经济组织催收承包、租赁款,防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流失。

9.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要将所有合同及有关审批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管理,并报乡(镇)及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存档。

十七、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

2.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明确“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信息化主管岗位,负责协调本乡镇“三资”信息化建设,督促操作人员具体实施“三资”系统数据录入,完善本乡镇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系统审核岗位负责“三资”系统中审核功能,主要负责审核各村报账员报送的收入、支出和转账等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正确性以及系统平台中数据录入员对资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合理性;数据录入岗位,负责对所代理村(经系统审核员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输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录入、日常变动、维护,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出纳岗位一般为各村的财务报账员,负责村级日常财务收支的登记,为系统审核员和数据录入员提供村级财务收支的各类原始凭证。

4.农村集体“三资”操作人员,是指按照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操作人员或经批准赋予相关权限的其他人员。

5.操作人员必须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三资”软件系统,操作人员更换时应及时变更操作密码。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系统审核人员在“三资”软件系统中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数据录入员在“三资”软件系统中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及时录入三资平台,负责打印机制记账凭证及账簿。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8.农村集体“三资”操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应及时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他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十八、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指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会计凭证登记入账后,应按编号顺序将记账凭证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所属时期、种类、张数、起止号码。

3.各种账簿在启用新账后,应将旧账归档管理。活页账和卡片账在归档时应进行装订,编写页码,加具封面。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种账簿、凭证至少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应永久保存;重要业务的账簿、凭证、财务清查单、契约、销毁清单等也应长期保存;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三年。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要设立专柜,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6.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十九、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1.县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4.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

5.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二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联席会议制度

为客观真实反映全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运行情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加强部门协调和衔接,促使全县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全县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1.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税务局、全县15乡(镇)政府组成,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副局长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2.工作职责。县委组织部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村集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业务指导,履行好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县财政局应加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各项奖励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县发改局协调衔接相关项目的实施;县自然资源局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用地保障;县乡村振兴局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共同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事宜;县农行、县信用联社要主动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好融资服务;县税务局等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免费减税政策,为村级物业等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乡(镇)政府和村“两委”是组织实施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单位,乡村两级要靠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责任,切实履行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长是主要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工作重点。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形势,针对每季度、半年和年度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定期通报有关村集体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全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各项指标运行态势,预测发展趋势,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4.工作规则。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县农经中心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准备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股室负责承办实施。

5.工作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互通信息,数据共享,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二十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分别设置(代理)会计人员、(出纳员或报账员)各一名。

2.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本岗位工作。

3.会计岗位职责: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会计人员(代理会计)应当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财务账套,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各类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月、每季度)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财务管理〕模块中完成所有会计核算,在〔合同管理〕、〔资产资源管理〕、〔票据管理〕等管理板块中,及时上传录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资产管理资料信息,按期结账;(每月、每季度)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月度、季度)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及有关财务资产运营管理情况说明;(每月、每季度)打印装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簿、财务报表,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档案归集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核算,及时结账,为每年“农村集体资产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4.(出纳员、报账员)岗位职责: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库存现金管理工作,不得超过库存现金日结余额管理限额,及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库存现金;(及时或定期)收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完成审批程序的所有收支票据、合同等财务资产管理事项证明资料,整理报送至会计(代理)人员。对票据开票时间超过一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不予报销,也不能收集报送。

5.(代理)会计人员应当(每月、每季度)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数据信息,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代理)会计人员应当(每月、每季度)与(出纳员、报账员、库管员)核对账目一次,填制核对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6.(代理)会计人员应当每月或每季度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供(本月或本季度)经营成本支出和资产运营情况汇总表。(实行代理记账的,代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应当深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运营现场查看一次经营情况,向理事会如实反馈经营成本及资产管理运营情况风险。)

二十二、民主监督制度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应每季度公开一次,由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年初要及时公布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每月或每季度)要公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年末要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布。

3.(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应当公开上(月、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内容要具体、详细、真实、准确。

4.对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项工程的招投标及预决算、工程项目承包、村干部报酬、运转支出、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支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政策、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等情况实行实时、专项公开。

5.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重大事项指: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出租、土地经营权投资入股、资产对外投资、发包、租赁、合作等经营事项;大额举债、抵押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毁损处置;“一事一议”事项;其他涉及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6.监事会(每月、每季度)要通过张榜公布和电子公开的形式,公开上(月、季度)所有应当公开事项。电子公开可通过“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公开平台”、公开栏、微信群等形式开展。监事会要对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7.每年年末,理事会要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全年各项收支等财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向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张榜公开。

二十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理事会制定投资方案,由党支部提议,党支部与理事会商议,同时广泛征求成员意见,汇总修改方案后,由监事会(提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须四分之三以上参会人员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2.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各环节方案、资料,要及时张榜公开。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第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入股。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投资收益要及时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5.对外投资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投资合同、方案、可行性报告、各环节会议记录等资料,及时交(代理)会计人员登记入账,归档管理。

6.加强对外投资的经营项目、合作主体、发展产业的甄别遴选,不得盲目跟风投资,对外投资商讨、酝酿结束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吸纳村集体经济资金的经营主体,应在指定专户,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分红比例,支付分红资金保证金,到期如果足额分红,由第三方(专户开设方)退还提前支付的保证金,如未能分红或足额分红,由第三方应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返还投资方,以保证出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力争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安全。

以上二十三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https://www.zjc.gov.cn/info/1621/1069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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