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的要求,我县制定了《张家川县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自2023年11月6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定级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部分,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定级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是指由基本农田地力条件、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参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
(三)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流程
(1)对地力未分等定级的、拟补划的、新增的基本农田由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申请;对于需要重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的基本农田,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评价等工作,并负责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相关申请,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土壤样品,填写记录单,并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从省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
(5)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6)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报告。
文件链接:http://www.zjc.gov.cn/info/2001/93272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