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张家川县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以下简称《评价制度》),自2023年11月6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依据
依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什么是耕地
《评价制度》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
(二)什么是耕地质量
《评价制度》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调查与监测。
(1)监测点布设。根据行政区划、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科学布设点位,每1万亩耕地设置1个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确保点位代表性与延续性。
(2)监测点布设原则。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
(3)监测点土样采集与检测。耕地质量监测点土壤由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负责采集,采集的土样样品,委托具有相关土壤项目检测资质或通过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的机构进行检测。
(4)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根据耕地质量监测点土壤样品检测结果,依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国家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
文件链接:http://www.zjc.gov.cn/info/2001/93270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