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收费信息 >> 正文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 ] 【下载Word】 【下载PDF】
 索引号:xfgj/2023-00019 时间:2023-10-18 09:02:56 来源:  作者:
 

张发改〔2023〕454号

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张家川县公安局 张家川县财政局

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

《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发改价格〔2023〕211号)、《天水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天发改价格〔2023〕23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23年10月10日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张家川县公安局

张家川县财政局

张家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1


张家川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管理规则,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价格法》《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发改价格〔2023〕2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实际,制定我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持与财政投入相协调,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

1.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2.车站、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 对不同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中心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物流中心等,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

第九条 应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年)等形式计费,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时段划分

日间计时时段为早8:00时(含8:00时)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夜间计次时段为20:00时(含20:00时)至次日早8:00时,实行免费停放。

(二)其他停车设施时段划分

日间从早8:00时(含)至22:00时,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00时(含)至次日早8:00时,实行计次收费。中心城区、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跨夜间与日间两个时段停车不足1小时(含1小时)的,按停放时间长的时段计算收费,夜间与日间停放时间相等的按前一时段标准收费,超过1小时的累计计费。

(三)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张家川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城市道路和二类城市道路(具体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位置、时段、类型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但对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居民身份证等);

(五)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停车场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等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鼓励各类停车设施对非充电期间电动汽车停放服务费进行优惠。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场(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停车收费批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张家川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2.张家川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3.张家川县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4.张家川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5.张家川县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


附件1

张家川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张家川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城市道路和二类城市道路。

一、一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及收费标准

(一)一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

县城区一类城市道路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

二、二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及收费标准

(一)二类城市道路停车区域

解放西路北侧(西关加油站至交通局十字西);

解放东路南侧(粮食局三岔路口东至上磨老桥头三岔路口西);

中城北路东侧(北门十字北至县一中);

和平东路南侧(团结寺门口东);

和平西路南侧(北门十字西至二幼路口东)

桥南路东侧(亨通客运站门口);

滨河南路南侧(县医院门口西至滨河西路南口);

景园路东侧(西关加油站西至旭东建材市场北);

和谐家园东门路段东侧(和谐家园东门向西至一中教师家属楼门口路段东侧);

和谐家园南门路段;

恒顺路(创业街东口向南至阿阳大道);

绿苑小区及和畅二期周边;

宏昇路(新月居小区门口西侧路段)。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日间计时时段为早8:00时(含)至20:00时,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临时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收费,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0.8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夜间时段从20:00时(含)至次日早8:00时实行免费停放。







附件2

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管理规则,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价格法》《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和《天水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天发改价格〔2023〕23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合法划定的地上和地下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指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住建、公安、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我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依据各自职能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小区多数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情形。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物业(停车)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情形。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将签订的议价合同,由经营管理者报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防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利用人防工程、规划的地下停车场(位)进行机动车停放,未能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与业主达成一致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按照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合法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合法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停车服务费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经营管理者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第十 经营管理者与机动车停放者协商约定收费标准的,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具体比例按照地上停车服务费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70%、车位使用(租赁)费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30%划分;地下停车服务费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20%、车位使用(租赁)费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80%划分。

第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可用于停车场地的保洁、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八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应按规划批复方案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分别执行相应的收费政策。

十九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停车服务收费方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者可按确定的方式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不得强行“只售不租”。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按照约定协议办理。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由经营管理者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二十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

(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五)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六)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合同》;

(七)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 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放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执行公务的城管监察车辆、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经营管理者应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季度或年度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取和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二十八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停放的机动车发生损害。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因停车设施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九 发展改革、住建等部门,要做好收费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按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说明

2.张家川县城区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式样)


附件1

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说明

一、本细则适用于《张家川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情形,其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县城区普通住宅小区。

二、按规定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经营管理者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公示。本收费标准中包含:

1.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露天停车位,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

2.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合法划定为临时停车场的,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

3.机械式立体车库如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包月计费中的车位使用(租赁)费。










  
 
 

 

版权所有: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备案号:陇ICP备12000553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2502000101号 网站标识码:6205250002  网站地图

主办: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张家川县张家川镇阿阳大道168号张家川县行政中心3楼  电话:0938-7886150  投稿邮箱:zjctougao@163.com

实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