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承担的社会救助职责划归县民政局、县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责划归县民政局。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双拥优抚安置职责划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老龄工作职责划给县卫生健康局。
3.将救灾减灾职责划给县应急管理局。
4.将医疗救助职责划给县医疗保障局。
5.将救灾物资储备职责划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新增的职责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二)主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群众的临时救济、定期救济工作及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社会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流浪乞讨、盲流等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三)研究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主管城乡五保供养工作及农村敬老院、城区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四)主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及年检和审计工作;协调各挂靠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五)负责全县婚姻、殡葬、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各乡镇查处早、私婚等违法婚姻;集中办理收养登记和城区婚姻登记业务;管理南山公墓及丧葬用品经营市场。
(六)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负责社区居委会建设,组建社区服务业。
(七)负责申报乡镇一级的辖区设立、撤销、更名及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审批村(居)委会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事宜。
(八)编制全县地名资料。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庄、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内及邻边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协调边界争议,提出解决边界争议的仲裁建议,处理边界纠纷。
(十)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制定福利生产规划,落实福利生产保护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进行生产经营。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审计乡镇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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