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CFD-2020Z-003
张政发〔2020〕142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县建设,表彰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为先理念,建立和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张家川质量奖”)是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县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在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张家川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民营、外国及其他形式企业同等条件参加张家川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张家川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张家川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在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价标准优中选优,每届获奖企业和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不含复评单位或组织),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张家川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张家川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张家川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和承办张家川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张家川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评审人员的招聘、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张家川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张家川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张家川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张家川质量奖评审组成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拟定,其成员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名单报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张家川质量奖企业和组织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张家川质量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张家川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质量发展成绩显著;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方法具有推广价值,质量水平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全市同行业一流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全县、全市或全省行业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甘肃名牌产品或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牌称号(建筑企业获得建设工程省优“飞天奖”称号或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品牌优势突出;
(六)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
(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县级以上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县内特色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申报张家川质量奖。获得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张家川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如实填写《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单位和组织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评价标准和申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并推荐上报,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申报张家川质量奖,应当优先推荐在乡镇一级质量效益评价良好的企业和组织。
(三)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向评委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张家川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张家川质量奖奖励经费及组织评审相关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八条 张家川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县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获得张家川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相应的市级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确保质量持续改进。获奖企业和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共享成功经验、传播质量文化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张家川质量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体现获得张家川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和期限。获奖单位再次申报应满两届以后。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张家川质量奖荣誉的,经查证核实的,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张家川质量奖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查证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张家川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张家川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组织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申请答复,由评委会作出回复结论。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于律己、廉洁公正,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张家川质量奖奖牌(奖杯)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张家川县质量奖实施办法》(张政发〔2017〕193号)予以废止。
附件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马筱宁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
杨 玲 副县长
魏雄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
陈金海 县发改局局长
麻玉成 县科技局局长
马金彪 县工信局局长
铁宝禄 县财政局局长
李 毅 县住建局局长
李兴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向阳 县商务局局长
王保林 县卫健局局长
陶 枫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安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 锟 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李安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管理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