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8〕18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川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张家川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张家川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切实用足用活产业扶持资金,使产业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确保贫困农户持续增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省农牧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六大特色产业与“一户一策”精准对接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农牧电〔2018〕28号)、省农牧厅《关于认真落实到户产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到户产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甘农牧发〔2018〕22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支农资金在“三变”改革中入股和资产量化折股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财农发〔2018〕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是指省、市、县统筹下拨专项安排用于培育和发展未脱贫贫困户发展优势产业,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一般债券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中安排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能直接参与、直接受益、稳定增收的牛、羊、蔬菜、果品、马铃薯、中药材等特色种养殖产业和光伏扶贫、乡村旅游、劳务输转、电子商务、商品流通、加工营销等产业增收项目。严禁用于以下方面:
(1)购买家用电器、轿车等生活用品资料等的支出;
(2)新建住房或房屋维修的支出;
(3)归还与产业无关的贷款或借款的支出;
(4)家庭成员看病的支出;
(5)子女上学的支出;
(6)婚丧嫁娶及彩礼的支出。
第四条 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产业扶持资金到户、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农民组织化程度相结合、与统筹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相结合、资金所有权归属贫困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产业扶贫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根据牛、羊、蔬菜、果品、马铃薯、中药材“六大产业”与“一户一策”精准对接梳理认定的有产业需求的未脱贫户,兼顾已脱贫但还需巩固提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产业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按人均5000元,户均安排2万元,每户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
第七条 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一半用于补助产业发展,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农机具、种畜等生产资料费用予以补助,也可用于贫困户建设牲畜棚圈、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农业基础建设补助,另一半用于入股、配股到与贫困户发展产业密切关联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扶持金额和入股配股金额比例可根据贫困户家庭人口、劳力状况、农户意愿和经营主体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对缺乏技能的贫困户,可以采取与致富能手、亲朋好友等进行合作托管或入股配股分红的方式增加收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农业局负责马铃薯、蔬菜、中药材等特色种植产业的实施,县畜牧局负责牛、羊、驴、蜂等养殖产业的实施,县林业局负责林果产业的实施,15个乡镇为到户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驻村干部、帮扶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必须加强对贫困户产业项目实施的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管。
第九条 各乡镇及村要利用产业扶贫资金大力发展产业,引导扶持贫困户合理开发优势产业,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连片规模开发,并将有发展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及其他农户联合起来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采用“公司+合作社+贫困户”的发展模式建设基地,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运作模式,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致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公示制度,乡镇通过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屏等进行公示,村组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广播播报、驻村帮扶工作队宣传、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公示,在公示栏中应公开扶持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及参与发展的贫困户姓名和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产业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产业需求、补助标准统筹解决,分产业类别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制和资金县级拨付制,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将资金补助给贫困户。乡镇根据产业计划和资金需求规模,落实项目的同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拨付资金,项目主管单位根据乡镇申请将补助资金通过农户“一折统”方式拨付到户。
第十三条 对自主发展的产业,先由乡镇组织乡、村、组干部、帮扶干部、农户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自验,形成验收意见,自验后乡镇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县级验收,然后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产业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县级实地验收,形成县级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申请财政局对到户资金“解冻”,农户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入股配股。到户产业资金的一半原则上用于入股,入股资金的所有权归农户,每年按协议分红比例分红,农户不承担任何风险。入股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2020年。三年期满后,配股对象必须足额退还贫困户的全部股金,但对有意愿继续参与入股分红的农户,可以重新协商分红比例,签订入股协议。
(一)贫困户选定入股配股对象
入股配股对象,是指与贫困户发展产业密切关联的国有公司、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入股配股对象选定工作,由各乡镇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村委会配合,驻村帮扶工作队协助,县农发公司和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签订入股配股分红协议
1.协议方,是指参与入股配股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帮扶贫困户。由乡镇政府作为监管方,村委会作为见证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帮扶贫困户共同签订《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配股协议》。
2.入股配股资金划转。依据签订的《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配股协议》,由贫困户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本人签字,及时将入股资金配股到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带贫增收。不得将贫困户入股配股资金注资到有以下情况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1)生产经营状况不良,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差;
(2)刚组建成立尚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3)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业种养产业无关;
(4)无担保资产、有不良银行征信、无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5)法人道德品行不良,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3.分红资金兑现。分红资金按照协议分红比例,一年一兑现。首次兑现时间为入股配股产业发展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第三次兑现分红的时间分别为第一个和第二个入股协议年度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入股分红资金必须由配股对象按期打到入股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按期将分红资金打到入股贫困户“一折统”上。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等业务部门是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镇做好产业规划编报、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和绩效的自评工作,县扶贫办牵头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贫困户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及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骗取套用、虚报冒领或转移挪用、拖欠挤占项目资金的,如数追缴违规违纪违法资金,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