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天水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4号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突发性、意外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的调查工作;
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意外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但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性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一般性生活困难申请对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5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并发放救助资金。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一般给予1000-3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长期罹患重病或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可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因重大疾病和各种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一次性可给予50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由县政府认定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标准。
被救助家庭和个人一般每年只享受1次救助,特殊情况可享受2次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困难家庭和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接到调查及审核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给予救助。
(四)对因突发性灾难需紧急救助的家庭,县民政局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审核审批不同环节,分别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九条 由县财政局设立临时救助专户,县民政局建立相应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民政部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室应当公开临时救助制度和申请、管理、审核、审批程序公布临时救助对象及发放情况,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
第十四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6月27日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张家川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张政发(2010)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