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执强拆公告字〔2020〕001号
张家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马义哈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公告
经查明,地处张家川县张家川镇景园路北侧张龙公路出入口处粮食收购点院落内建设有砖木结构瓦房、临时彩钢板房和彩钢简易棚等建筑物共五处,建筑总面积约540平方米。该五处工程在建设之初,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当事人马义哈,男,回族,现年52岁,家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东关村一组东窑巷112号,身份证号为620525196809XXXXXX。
当事人马义哈“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以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拆除。本机关于2020年7月8日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7月13日送达了《违法建筑工程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行限决字〔2020〕06001号)。因马义哈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在2020年7月17日,送达了《违法建筑工程限期拆除催告书》(张行催告字〔2020〕06001号),在催告期内当事人马义哈仍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6日作出了《违法建筑工程强制拆除决定书》(张行强拆决字〔2020〕06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后,本机关将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二、如有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违法建筑工程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须在2020年8月22日前搬离违法建筑内的所有物品。
特此公告。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