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分类: 户籍、证件 办事名称: 出生户口申报 办事机构: 公安派出所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条件 申办对象 : 申办手续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准生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收养公证书、《收养证》等)。 办事流程: 1、婴儿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弃婴收养落户由收养人持《收养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弃婴落户手续。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标准: 户口簿5元/本 监督电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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