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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夏季农产品网上对接供求信息
       [ 2009-6-30 ]
2009年夏季农产品网上对接会开始了,请张家川县有关业主将本地农产品购销信息在网上开展对接活动。 对接会网址:http://nc.mofcom.gov.cn 信息上传方式与历届相同。咨询电话:0931-8614688(甘肃省商务厅) 助农短信平台号码10639888,信息发送格式为:求购(供应)、产品、数量、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张家川县商务局 联系电话:0938-788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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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 2009-5-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天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印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有什么用处?   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   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管理,理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行政复议法是你自卫的法律武器。 3.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呢? 普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有一种特殊情形,我们必须了解,这就是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转移问题,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第一,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什么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6、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参与复议的时间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终结之前;第三,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7、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有两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当事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质监、药监、地税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人可以以哪些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1、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几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推选1至5名代表。 12、如何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很简单,只要把如下几个内容说清楚就可以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能够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等)、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13、我是个不会写字的文盲,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没关系,你可以找到当地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口头说明你的情况,他们会告诉你,应该由哪个机关接受你的申请。然后找到接受申请的机关,他们给你记录下来,并念给你听后,你按个手印就可以了。   不过,如果你能写,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帮你写的话,建议你最好还是写好书面申请交到接受机关。这样,你申请的意愿可能会表达得更加准确。 14、可否请人帮忙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权,写个授权书:“关于我不服××一案申请行政复议,授权×××代理”,就可以了。 15、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16、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增加相应的份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17、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申请人不可以起诉。以下三种情况,申请人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二是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三是由国务院作出裁决的。 21、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2、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那些权利? 主要有:(1)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2)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3)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4)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5)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6)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7)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8)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9)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23、公民是否可以对“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人或者单位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发出的“红头文件”违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请审查呢?“通常说的红头文件指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实施管理,根据法律法规针对所有管理对象或者某类管理对象(不是针对具体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复议法称这种文件叫“规定”。当事人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处理”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违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复议的行政机关提请审查。这些“红头文件”是:除国务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所有“红头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 2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举证义务?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是以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为核心,但申请人也需增强证据意识,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2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出现死亡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2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不能停止执行?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可否再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介绍的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还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这大致有两种,一是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就意味着司法程序已经开始,对原告来说,表明了其已经选择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程序便告终结,因此,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人民法院未决定立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仍可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七日,如果尚未到期,又未告知不予立案,最好在等到审查起诉期满后,如果审查期限已过仍未立案,可视具体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当主动到法院撤回起诉。 31、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⒈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⒊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⒋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⒍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⒈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⒉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行政机关“换汤不换药”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即不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此种情况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得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2.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相同的理由。 从上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在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后作出的,而行政复议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坚持错误,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以组织纪律约束下级行政机关。 34、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必须在复议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5、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及时保护申请人权益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责令其限期受理或直接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为了打消“民告官”的顾虑,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在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7、适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听证审理。所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包括:(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如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的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的启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二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实行听证审理。 38、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条例》中新增加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作出的时间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第二,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39、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什么法律后果?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复议权利的放弃,事后申请人反悔,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40、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 (一)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持的决定;   (二)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三)撤销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四)变更决定,是指行政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五)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具有法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而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41、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中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⒈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⒊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⒋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⒌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⒍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⒎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⒏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42、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终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⒈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⒊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⒌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43、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审理。它的基本要求是:⒈可以和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⒉和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⒊和解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⒋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⒌和解协议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准许;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44、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⒈调解应当坚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的原则;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调解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⒊调解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⒋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⒌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5、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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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张家川县首届道德模范
       [ 2009-5-14 ]
关于开展张家川县首届道德模范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展示我县广大群众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神风貌,切实发挥道德模范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促进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县文明委决定,在全县开展首届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群众推荐身边的道德典型,学习身边的道德典型,在全县形成学习、宣传道德先进和争做道德模范的热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奖项设置 根据公民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我县实际,张家川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和“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本次活动每个奖项各表彰2人左右。同时,设张家川县道德模范提名奖。 三、评选标准 自2001年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符合以下评选标准,且社会形象好、群众认可度高的我县公民,均可被推荐为全县道德模范候选人。 1、助人为乐模范。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表现突出:①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弱势群体;②发扬互助友爱精神,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③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2、见义勇为模范。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表现突出:①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②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③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诚实守信模范。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表现突出:①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②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3)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有拾金不昧等重大情节。 4、敬业奉献模范。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表现突出:①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②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5、孝老爱亲模范。至少在以下一个方面表现突出:①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②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③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四、推荐评选 1、成立工作机构。张家川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县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明办负责审核参评人选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日常工作。 2、广泛推荐申报。从4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截止。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组织和接受广大群众和单位推荐候选人。①以属地推荐为主,各级各类组织、群众可向县文明办推荐。②为了扩大道德模范推荐面,各级组织、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写信直接向评选办公室推荐(地址、邮箱、网址附后)。 3、组织群众投票。8月下旬开始,县评选委员会在汇总推荐情况后,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在媒体和网站上刊登,进行公示宣传,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同时依托媒体和网站开展投票活动。 4、评定表彰奖励。评选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张家川县首届道德模范、首届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报县文明委审批。提交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隆重召开表彰大会,向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五、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道德模范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广泛动员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评选推荐和道德建设实践中来。评选活动既要公开、隆重、热烈,又要严谨、规范、节俭。要有条不紊、扎扎实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2、要面向基层,动员群众。评选表彰工作要充分体现群众性,立足社区、企业、村镇、机关、学校等基层单位,突出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着重推选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大力推出涌现在基层的“凡人善举”,使推出的道德模范可敬、可信、可亲、可学,使推荐评选成为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载体。各单位所提供的推荐地址和渠道必须明白无误、简便好记,便于群众参与。 3、要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要把宣传贯穿评选表彰活动的始终,大力宣传我县公民道德建设的进展、经验及各类道德模范的先进思想和感人事迹,在全社会形成追求先进、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尚。各单位既要注重推出全县性的重大典型,也要积极树立本地、本行业的学习榜样。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工作实效,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运用典型力量,抓好推广实践,引导广大群众见贤思齐、择善而从,使道德模范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 4、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这次评选表彰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群众性活动。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六、联系方式 各单位请将推荐模范情况填表盖章后报送至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办公室,每位候选人除表格外,另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务请同时报电子版)。 地址:张家川县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二楼239室(县文明办) 邮编:741500 电话:(0938)7886116 邮箱:zcssq2008@163.com 附件:张家川县道德模范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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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网站正式开通
       [ 2009-3-10 ]
本网讯(窦苗苗)为做好我县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引导、展示、宣传、调研工作,由县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主办、县政府办承办,张家川县政府网和张家川在线网联合联合承建的“张家川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网站于2009年3月10日正式开通运行。 “张家川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网站(http://www.zjc.gov.cn/kx),设有八面来风、活动动态、文件简报、领导讲话、交流体会、典型先进、乡镇部门学习实践活动专题等多个栏目。网页图文并茂、庄重严肃,栏目内容将紧跟我县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节奏,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布相关信息,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在学习实践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向广大群众展示我县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所取得的实践成果,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途径和营造良好的氛围。为及时发现我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提高活动成效,该网站特设了“留言板”栏目,通过网上收集意见建议的形式开展民意调研工作,发布具有代表性的群众来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收集解决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县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肖锋和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主任洪斌在点击观看专题网站之后,一致要求: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将张家川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网站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打造品牌栏目;网站内容必须具有张家川特色,为推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丰富拓展网站内容、形式,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优势,全面反映我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进展和成效。为我县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供查阅资料、交流经验的学习园地和集思广益、献计献策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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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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